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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打扶贫资金歪主意会受到哪些处理?

    信息发布者:花椒达人
    2017-05-03 12:13:02   转载


     扶贫资金,关系千百万贫困地区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,有的甚至是“保命钱”,必须专款专用,谁打扶贫资金歪主意,决不客气!新《纪律处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中“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”“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”的有关条款,以及《刑法》第三百八十二条、第三百八十三条、第三百八十四条,均适用于扶贫领域违纪违法问题的处理。


    在扶贫资金分配上优亲厚友、明显有失公平的,违反群众纪律———轻则给予警告,重则留党察看


     《条例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,在社会保障、政策扶持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、明显有失公平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。

     一些党员干部人情超越制度,把权力的天平有意无意地倾向于“自家人”,这就是优亲厚友。对于《条例》中提到的“明显有失公平”,它的概念范围要大于优亲厚友。优亲厚友必然导致“有失公平”,但“有失公平”不一定全部属于优亲厚友。比如,有基层党员干部与两位符合低保条件的普通村民非亲非友,但因为与其中一位发生过矛盾,所以就在办理低保时只“照顾”另一位村民,忽视与他有过矛盾的村民的利益,这就是“明显有失公平”的行为。


     《条例》对优亲厚友、明显有失公平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,那该如何判断情节轻重?这要看具体行为程度、造成的后果等。比如,有的基层干部违纪程度严重,给十几位亲属违规办理低保,涉及数额大;有的违纪行为引发群众议论或不满,甚至造成群众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,影响十分恶劣。这些都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,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。


    截留、克扣扶贫资金,对群众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,同样违反群众纪律——轻则给予警告,重则开除党籍



     对扶贫资金“雁过拔毛”的行为,适用于《条例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。该条款列举了可以适用于扶贫资金领域的五种违纪情形及处分类别:违反有关规定扣留、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;克扣群众财物,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;在管理、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;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、吃拿卡要的;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
     《条例》第一百零五条中提到的“违反有关规定”,是指违反党和国家制定的在医疗卫生、环境保护、户籍管理、社会保障等方面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相关制度规定。对于如何界定情节轻重的问题,这要根据行为程度、数额大小及去向、造成的影响及后果等综合考虑。


     需要特别指出的是,对截留、克扣扶贫资金,对群众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,除对直接责任者进行纪律处分外,还要追究领导责任者的责任,旨在倒逼领导扛起责任,切实加强监督管理,努力防止类似问题发生。


    虚报冒领、贪污挪用扶贫资金的,不但违纪而且违法——轻则给予警告,重则开除党籍,移交司法机关处理


     虚报冒领是指采取虚假报名、虚报面积或数量、编造子虚乌有的工程项目等方式,骗取各种补偿款、救济款、补助金;或者利用农村青壮年外出打工、家中多老人孩子等因素,冒领国家扶贫、救灾、五保、粮食直补等专项资金的行为。

     扶贫资金属于国家财政资金,如果被侵吞、骗取、窃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,便构成贪污。如果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扶贫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进行非法活动,就属于挪用公款。《刑法》第三百八十三条、第三百八十四条分别对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规定了处罚标准,明确对挪用用于救灾、抢险、防汛、优抚、扶贫、移民、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,要从重处罚。


     依据《条例》第二十七条、第二十八条规定,对于虚报冒领、贪污挪用扶贫资金的行为,不论数额大小,纪检机关都应严格执纪,该警告的警告,该开除党籍的就开除党籍,该移送司法机关的就移送司法处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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